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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司法权力的控制

1998-05-03 来源:光明日报 李贻衡 我有话说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司法腐败和吏治腐败是当前最大的腐败。这一思想揭示了反腐败斗争的性质和重点,向全党全社会尤其政法机关提出了深入开展反司法腐败斗争的历史任务。

司法腐败的根源

腐败,本质上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司法腐败,就是对司法权力这一政法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的权力的滥用。根源在于司法权力失控,未按人民这一真正权力主体的意志运作。造成司法权力失控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以及工作的失误、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司法权力的操作主体的诱惑和影响。这是司法权力失控的社会历史原因。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生产关系不完善,还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还有广泛影响。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变革,出现了许多新的、复杂的情况,在我们学习、借鉴世界上一切先进的东西的同时,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也乘机而入,侵蚀一些干警的思想作风。市场经济追求利润为目的和等价交换原则影响到党内和司法机关。社会上一些人的高收入、高消费以及其他社会腐败为了寻求司法庇护而对司法权力的操作主体所施放的“糖衣炮弹”,必然会刺激和诱惑一些政法干警。而有的政法机关和干警在处理政法业务工作与队伍建设等关系问题上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和工作上的顾此失彼,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致使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起来。加上一些地方和政法机关治警不严,“好人主义”盛行,有的领导甚至庇护司法腐败和犯罪。

其次,现行司法制度中,司法权力设置不尽合理,腐败“病毒”有机可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所带来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现行的司法制度仍然不完全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不能很好地适应现有法律的正确执行。在领导体制上,政法机关的“人权财权”过分集中于地方,使司法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大有市场。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上,政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致使政法队伍肌体“免疫力”不强和腐败“病毒”得以在其中不断衍生和扩散。在司法业务制度和程序方面,审判公开程度不高、庭审方式未完全从“审问式”过渡到“控辩式”,使得一些法官主观裁决、独断专行;刑事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撤案几乎没有任何制约,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说了算,以至有的公安机关和干警出现随意抓人、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巧立名目收取办案费等腐败行为。在职权划分上,存在责权分离、管事与用人脱节、分工不明确、权力主体多元、推诿扯皮等弊端。

再次,法律监督制度不完善,对司法权力监督不严,使司法腐败分子有恃无恐。从法律监督制度的结构看,既有法律监督权力设置力度不够的问题,也存在被法律监督主体的义务不明确(没有法定化)的缺陷,还有法律监督范围规定不能全面覆盖被监督权力等问题。从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手段看,既存在监督手段不完善问题,也有各法律监督主体各自为战,其监督手段未形成整体效能的问题。从法律监督措施的落实情况看,由于好人主义、本位主义、官僚主义作怪,有的地方和单位领导对法律监督不重视、不支持,甚至存在抵触心理,“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甚至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对司法权力的控制

由于司法腐败的根源是司法权力失控,因此,加强对司法权力的控制是反司法腐败的治本之策。

第一,进一步提高司法权力操作主体的思想政治素质。各种司法腐败现象之所以发生,首先就是一些干警的思想蜕化变质。因此,要坚持政治建警原则,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着力解决司法权力滥用、腐败滋生蔓延的思想根源问题。要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的教育,引导干警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其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尤其是反司法腐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加强党纪政纪和法制教育,使干警牢固树立民主法制意识,严格按照党章、党的各项制度和有关政法干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事。要教育政法干警严格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加强自我教育,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勤政廉政的作风,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精神境界,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做到清正廉洁、刚正不阿、令行禁止。特别要加强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明确自己手中的司法权力属于谁、掌权是为了谁、用权干什么等权力观的核心问题,懂得自己并没有任何特权,只有正确执行法律、文明办案、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的义务,增强规范用权的意识,使干警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长城。

第二,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合理配置司法权力,最大限度地从体制上消除产生司法腐败的可能性。实践证明,改革是遏制腐败的根本出路。通过体制改革以加强和完善对司法权力的控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一是从司法制度上加强制约,使每一项司法权力不至于被个别人、个别部门所垄断、独裁。二是在司法制度上分解权力,使任何一个人、一个部门掌握的司法权力不至于太多、太大,逐渐形成权力分摊、责任各负的格局。三是在司法制度上,理顺职权关系,做到分工明确,责权结合。四是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增强政法队伍肌体自我调整、自我更新的能力,保证司法权力操作主体的不断优化。五是调整司法权力的控制主体格局,进一步改革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政法部门领导体制。必须指出的是,改革司法制度,不能一味地要求分解、制约权力等,还应遵循高效的原则。事实上,司法权力过于分散,程序、手续过于繁琐,导致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也是司法腐败之重要根源。

第三,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使司法腐败无藏身之地。为此,一要加强各种法律监督机构,扩大其监督职能。法律监督是中央赋予各级党委政法委的基本职能之一。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也有利于解决政法各部门内部法律监督机构难以摆脱本单位行政长官意志的矛盾。二要克服法律监督制度本身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加大法律监督权力设置的力度,使一些具体措施有一定的强制性,使被法律监督主体的义务法定化。三要完善各种法律监督主体监督的手段,使其形成合力。在法律范围内,不断丰富各法律监督主体的监督手段,政法部门也应该积极主动配合,并有义务帮助他们创造必要的条件。在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执法办事制度。要扩大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手段,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党内行政机关和专门法律监督机构监督措施的力度,并将各法律监督主体的所有监督手段和措施整合成一个紧密联系、协调有序、有机统一的全社会的法律监督网络。四要狠抓法律监督措施的落实,特别要狠抓法律监督责任制度建设。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落实法律监督措施而导致司法权力长期滥用腐败的领导干部和执纪执法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只有促进各项法律监督措施的落实,才能切实扭转法律监督不利的状况,提高法律监督效果。

(作者系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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